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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1997年10月7日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协会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在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三条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凭证和材料,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的因果关系。
  第四条 按地域管辖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章 受理投诉范围

  第五条 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履行的十项义务未对消费者履行的投诉。
  (三)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第六条 下列投诉酌情受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消费者协会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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