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以“四荒”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非法占地予以处罚后,必须依法补办非农业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条 农村居民每户依法享有一处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对农村居民超过批准面积多用的宅基地,如不影响村镇规划、不便拆除的,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对多处占地建房且超过规定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又不交还老宅基地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将超标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收归集体所有。
烤房、看棚为生产性临时用地,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凡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已建成或在建的烤房、看棚等用地,应按非法占地予以处罚后,补办临时用地手续;凡以建烤房、看棚为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建盖住宅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必须限期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至15元的罚款。未经批准占用其他土地建砖瓦窑的,按非法占地予以处罚后,依法补办有关用地手续。经批准建砖瓦窑,但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取沙,致使土地遭到破坏的,必须交纳复垦保证金,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其中,已经在耕地上取土的,必须限期复耕。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规定允许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者,必须依照
《土地管理法》和
《实施条例》进行处罚后,再按照下列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1.已建成或在建项目的用地,允许按规划、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权限补办土地征用、使用及临时用地手续,同时除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等各项税费外,占用耕地的还应按所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10至20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占用补偿费;属临时用地的,占一年按占用时年产值的一倍缴纳耕地占用补偿费。
2.在主城区、次城区、公路沿线的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办理征用手续;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近期城市(镇)规划实施暂时涉及不到的,经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批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在批准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由用地者无偿无条件自行拆除;影响规划的,不得补办用地手续,必须拆除违章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