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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清查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办法

昆明市清查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乡土地的管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7]79号《关于在我省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未按计划进行开发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招商引资,加快土地的开发利用。
  未经省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自行取消,征而未用或占用的土地,必须依法复耕。确需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计划、项目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三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占而未用的土地,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其中,占用耕地的,还应由占用者负责复耕。
  (二)属于已建成项目或在建项目的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予以处罚,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四条 在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各县(市)区已越权审批的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占而未用且计划项目、资金不落实的,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采取自查自纠的办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占用耕地的,由原批准机关负责复耕。
  (二)对计划项目、资金落实的,必须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手续,未补办土地使用手续实施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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