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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统一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上市公司
统一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财税[1997]155号 1997年10月21日)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1997]250号《关于对上市公司统一按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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