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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税务登记变更项目通知书;
  10.其他相关资料;
  (三)注销登记
  11.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
  12.结清应纳税款证明;
  13.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种登记类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
  15.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
  三、纳税申报类
  17.各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资料及相关资料;
  18.财务会计报表;
  19.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及相关资料;
  四、税款征收类
  20.税款缴款书;
  2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22.减免税申请、批复及相关资料;
  23.退税申请表,收入退还书及相关资料;
  24.弥补亏损、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及相关资料;
  25.限期纳税通知书;
  26.扣缴税款通知书;
  五、发票管理类
  27.购领发票审批单;
  28.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及印制发票通知书;
  29.缴销发票审批表;
  30.防伪税控申请审批表;
  31.发票换开验证资料;
  六、税务稽查类
  32.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行政处罚类
  3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
  八、复议、诉讼类
  34.复议决定书
  第五条 税务稽查档案是税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由稽查系列立卷和归档,其管理按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税务档案立卷
  一、税务档案按“一户一档”的原则立卷,如采取其他办法(如分类序时等),须报市局批准。
  二、上年度的征管资料立卷后,各税务所、业务科室应于本年6月底前统一移交区县局、直属分局档案管理部门。
  三、税务档案应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七条 税务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一、税务档案保管要安全有序,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确保税务档案不丢失、损坏、泄密。
  二、税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时须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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