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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国税[1997]1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税务档案是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基础资料,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一九八二年提出建立税务档案以来,逐步实现了税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为了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工作,使税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与征管改革相适应,在总结本市各区、县局税务档案管理的基础上,特制定《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对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市局征管处。

1997年11月14日

  附: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档案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纳税情况和税务机关征收活动的基础资料,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税务档案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统一管理。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设置2—3人负责组织、指导税务所的税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并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凡记录和反映税收征管直接形成的文件、报表、凭证、文书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均属于税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
  (一)开业登记
  1.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信息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法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资料;
  (二)变更登记
  8.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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