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
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权字[1997]第697号 1997年9月9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市局登记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加快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局研究决定,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自测图件不再进行技术审核,自测图件中的技术问题,由土地申请单位自行负责。
对于仅有房屋所有权证,而缺少土地权源证件的宗地,可由申请登记单位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见附件),并经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认定、盖章。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四至界址与自测图件是否相符,四邻认界是否有权属纠纷。对权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的宗地,即可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