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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

沈阳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
(沈房改办发[1997]第36号 1997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允许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是指1983年以来,职工或居民按照市政府不同时期规定的房改政策和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契证(完税或免税凭证)后即可出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暂不允许出售:
  (一)户口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其他暂不允许出售的。
  第五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必须取得全部产权以后,方可上市出售;
  (二)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不得造成新的住房困难;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允许以市场价出售,但该户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不再享受以房改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

第二章 税费

  第六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卖方向税务部门交纳售价5%的综合税款(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售价1%的土地收益金。
  第七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买方向财政部门交纳契税,税率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售价0.5%的交易手续费。
  第八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买卖双方各向税务部门交纳售价0.5‰的印花税。
  第九条 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一年期限内,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居住住房调换。购进住房支付房款高于出售住房售价的,按5%交纳的综合税款可全额退还;购进住房支付房款低于出售住房售价的,按支付购房款所占售房售价的比例退还按5%交纳的综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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