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计算公式
1、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的企业,当年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l+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
其中:
A、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l00%
B、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实行按目标考核办法的企业,当年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人均目标工资
3、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当年实现税利总额(未扣效益工资)/当年实际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4、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
5、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A
6、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B
7、企业当年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总额×(当年平均职工人数-当年下岗待工人员平均人数)+当年下岗待工人员平均补贴金额×当年下岗待工人员的平均人数
其中:当年下岗待工人员平均补贴金额=(236元+59元)×12月
四、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市规定的文件办理,做到清算内容要符合政策,数字要真实可靠,未按规定和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作为清算的依据。
五、清算步骤
今年的工资清算工作分二步进行,12月份进行预清算,明年第一季度正式清算结束。
1、不实行工资总量一头调控的单户企业的工资清算。
企业的工资清算,均应分别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目标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地方股份制企业工资清算表”一式四份,送主管局审批后,由主管财税分局签证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局,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记账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应填报“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目标考核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并于1998年4月底以前送市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分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