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无锡市事业单位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锡教人[1997]46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事局(锡人技(1993)笫128号)《无锡市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元锡市教委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转发市人事局锡人技(1993)第128号《无锡市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文件。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决定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关系的一种行政行为。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又够不上行政开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年度考核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未聘及富余人员,进入教育人才市场一年以上,仍未被聘用或未签订合同的。
(四)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在病假期间从事兼职工作的;:
(七)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工作秩序的:
(八)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行为的;
(九)违反工作规划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十)无正当理由,擅离岗位,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十一)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行政处分条件的,对照《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