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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
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70号 1997年10月17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7]16号)文件中第一点规定,“为解决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从1997年7月1日起,全省城市教育附加费(注:1997年9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函明确为:教育附加费增提的部分由省级统筹,按照各地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办学规模及级别(高中、初中、小学))核定下拨有关地、市政府”。现对增提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附加率为4%,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申报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先全额入地县级金库,每月末再由当地地税部门填开“税款更正通知单”按规定比例退入省级金库(省辖市、县级市按实际入库数32.5%,其余地县按实际入库数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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