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国家规定不予退税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货物的出口销售额,不应计入计算“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中。
七、出口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按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必须在海关核销后的3日内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月报),并按月将此表的第1联送交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待年度终了10日内,由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生产企业年度内的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清算,并将汇总情况《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年报)转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月报)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年报)一一核实。
八、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依以下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1、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申报表》,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的分局、市(县)税务局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月26日传递的海关出口统计电子信息与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销售额情况对比分析,办理“免、抵”手续,并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的《申报表》(共三个月)的第一联转报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存档(第3联征税机关存档)。
2、生产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上季度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按规定需提供的凭证以月份为期限全部装订成册,与《申报表》的第2联(第4联生产企业留存)一并报送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抵)的税款。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于每季度最后一月将上一季度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及收汇等情况根据总局下达的有关电子信息和征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申报表》等资料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并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审批通知单》及有关资料下发到主管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审批通知单》及有关资料对生产企业免、抵手续进行审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