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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
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231号 1997年11月1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结合大连地区生产企业实际情况,特补充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是指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名单附后),1994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集团公司属于管理机构并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专职的进出口公司及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不实行本办法,仍按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对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三资企业自文到之日起至十二月底到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
  二、不予“免、抵、退”税货物的范围
  不予“免、抵、退”税货物,重要是国家规定不予退税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国家税务局不退税的货物如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后复出口的允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免、抵、退”税的税率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专项特批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按14%的税率退税外,其他货物均分别按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3%、6%、9%)计算“免、抵、退”税额。
  四、办理“免、抵、退”税所需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指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由受托方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计算“免、抵、退”税的货物必须是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其计税依据是该笔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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