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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8、企业催收“应收账款”支付本企业职工的劳务费如何列支?
  答:企业组织职工催讨应收账款向职工支付的劳务费应在企业计税工资中支付,超过部分数额较大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一次性增加计税工资额。
  9、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迁址后年终发生亏损,而其迁址前盈利并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问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哪一个税务机关退还?
  答:发生上述情况的企业,一般应由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负责退还,在预见该企业年终将发生亏损时,在移交时应退还已预征所得税,并由接受税务机关预征入库;若企业移交时不可预见年终亏损的,该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增加亏损额在以后连续五年内弥补。
  10、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税工资按哪一个所有制企业办理?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税工资按其投资控股者的属性确定计税工资的计算办法。
  11、问: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发现一些企业虚盈实亏,问该企业已征企业所得税是否可退还?
  答:对这类企业一般从严掌握,但对国家统一进行的清产核资发现该类问题可从宽处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规定办理,即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立即退还。
  12、问:乡镇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可执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
  答:对乡镇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沪税政二[1994]18号文规定执行。
  13、问:对集体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是否可参照劳服企业的税收政策?
  答:考虑到有些区、县复员、转业人员的增加,随军家属人员的增多等原因。对确实已安置随军家属人员的企业,可参照沪税政二[1994]18号文规定,随军家属人员视同农转非人员,并入安置人员计算安置比例,达到规定比例,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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