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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集体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7]36号 1997年11月20日)


  近来,各区、县税务局在集体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提出了若干问题,经研究,现制发《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
  请遵照执行。

  附件:

集体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解答

  1、问: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何为标准?
  答: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以原企业变更后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为准。
  2、问: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是否可按计税工资1%提取文体费?
  答:可以。这类企业按沪税政二[1993]26号第六条规定办理。
  3、问:一个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分属不同征免期间的费用如何分摊?
  答:一个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分属不同征免期的费用按费用受益期配比原则合理分摊费用。
  4、问:产品保质期过期后处理净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过了规定保质期的产品处理的净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但这类企业对处理的产品应列明清单,按企业规章处理后年终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5、问:1997年度集体企业人均夏令冷饮费标准为多少?
  答:1997年人均夏令冷饮费为400元。
  6、问:1997年集体企业劳防费、保健食品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标准为多少?
  答:1997年企业劳防费、保健食品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费标准,按当年度一般企业绝对额计税工资标准5%-15%之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规定的额度内从实扣除。
  7、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如何列支?
  答:由于集体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改制工作尚未全部结束,1997年集体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按照国税发[1997]38号的规定,可按其所属企业销售净收入1%以内收取行政管理费,集体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仍按规定由市、区县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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