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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标准》和表彰首批十个“规范办税服务厅”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税
服务厅规范标准》和表彰首批十个“规范办税服务厅”的通知
(京国税[1997]16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8月份召开的全市国税系统基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市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规范标准(以下称《规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按照《规范标准》,经市局研究确定,首批表彰十个办税服务厅为本市国税系统“规范办税服务厅”;他们是:
  1.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2.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3.崇文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4.宣武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5.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6.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7.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8.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9.怀柔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10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广大干部对《规范标准》和各“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规范的学习,在不断提高为纳税人优质服务水平的同时,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市局将于今年底,在完成对各区、县局,分局征管改革工作检查验收后,表彰第二批“规范办税服务厅”,并随着全市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工作的开展,此项工作还将进一步深入进行,评出我市国税系统一批《最佳办税服务厅》。
  附:十个规范办税服务厅情况简介(略)

1997年9月1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规范标准

  一、办税功能齐全,纳税人基本涉税事宜在办税服务厅内能够得到基本解决。
  办税服务厅内应设置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待批文书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咨询等办税事项的窗口。窗口数量和名称可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决定,但纳税人的下列涉税事宜应在厅内办理接收手续或直接受理:纳税申报审核和录入;新办企业税务登记审核发证;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审核;税源户转移;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核;减、免、退税文书传递;开据税收证明单;缓缴税款文书传递;各种待批文书传递;发票审批;自印发票审核;发票的验证、缴销、换开;发票发售;征管违章处理等。
  二、办公设施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纳税人办税基本服务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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