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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7]43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实行。
  一、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的,暂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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