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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绿地建设补偿费收缴使用暂行办法

厦门市绿地建设补偿费收缴使用暂行办法
(厦府[1997]综128号 1997年10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确保我市各项绿化指标的完成,根据《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进行规划建设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应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三条 因城市规划中有关内容调整或城市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地或者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须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有关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并应报市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按改变性质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四条 凡不能按规定的绿地率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须持书面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总平面设计图及规划设计说明文件,到市园林绿化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手续,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建设单位须在取得市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厦门市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凡改变城市园林绿地或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又无法按规定补建绿地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须持书面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总平面设计图及规划说明文件,向市园林绿化部门办理改变绿地性质审核手续。
  建设单位持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文件,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园林绿化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在取得市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绿地变更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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