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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专项审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专项审验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59号 1997年10月30日)


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力度,保证企业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实行专项审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必须经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验,以保证其亏损额合规、真实。
  二、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除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正常资料外,从一九九七年起,还须附送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额的专项审验报告,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从事亏损审验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需经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专门培训并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此项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所形成审验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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