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
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60号 1997年10月30日)
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已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不再随之减免城市税、教育费附加,若有政策性减免及时对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需单独报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由市局审批。
二、以前文件如有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7]256号 199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