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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㈥ 公共水电费,是指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部位照明、清洗和绿化,及电梯、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和其他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基准价管理。基准价按小区、楼宇类型,经市物价局按咨询听证程序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布。
  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非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市物价局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亮证收费,并接受市物价局年审。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出由以下项目构成:
  ㈠ 直接参与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社保费用;
  ㈡ 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㈢ 绿化、美化费用;
  ㈣ 清洁、保洁、消毒等卫生费用;
  ㈤ 安全防范费用;
  ㈥ 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管委会办公费用;
  ㈦ 纳入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㈧ 特约专项服务费用;
  ㈨ 法定税费;
  ㈩ 合理利润。
  第九条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协商议定,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㈠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日常养护、维修和管理,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房屋;
  ㈡ 与小区或楼宇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服务;
  ㈢ 环境卫生管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道路、电梯、公共水池和水塔、化粪池的清洁、保洁、消毒和垃圾收取;
  ㈣ 园林绿地以及环境美化的日常维护、管理;
  ㈤ 协调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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