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完成扭亏增盈利润目标的企业,按上述办法计算下浮工资。
3.未完成挂钩效益基数或扭亏增盈利润目标的企业,必须下浮工资总额。按同比例计算下浮工资后,年人均基数工资仍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不再执行保底80%的工资政策;其它企业可继续执行。
三、相关政策规定
1.执行京财工[1997]895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前年度潜亏挂帐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函》的企业,由于以前年度形成,尚未处理的潜亏的挂帐损失未计入当期损益,采取用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核销相应增加的当期效益,在清算时,从效益完成数中剔除。
2.工资提取:
(1)享受国家“减员增效”政策的企业,减免贷款利息,效益提高时,可按批复的工资办法计算应提新增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
(2)实行职工托管试点的工效挂钩企业(含工资包干办法企业),托管人员的工资在托管前按原办法提取;托管后不再执行原办法。改由劳动局、财政局按职工托管后企业实际人数和1996年清算的人均工资、效益水平,重新认定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企业按认定的两个基数计算新增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
(3)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含按照“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解决工资发放问题的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借支工资期间),不再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提取工资,改按不高于工资基数的实际发放工资数额列支成本费用。
3.挂钩企业工资储备金达到一年工资总额时,不再提取。效益下降的企业、工资下浮时,应优先考虑减冲减工资结余。
4.计税工资标准:
执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1997年计税工资标准在市政府没有明文规定调整之前,仍按京财税[1996]1951号文件执行。
5.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支付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国有工交企业按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复的工资办法提取、列支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试点国有工交企业,在坚持“两个低于”,并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情况下,暂按集体协商协议书决定的工资数额列支成本,所列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工效挂钩政策,正确计算、提取工资,不得少摊少转成本费用。凡年末待摊费用、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递延资产期末余额上升或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明显提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未审计之前,不得提取新增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