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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国有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7年国有工交企业工效
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工[1997]2194号 1997年11月26日)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为做好1997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工效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将1997年有关工效挂钩办法及相关的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有工交等企业效益基数的核定
  1.对预计能完成1997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继续实行原工效挂钩办法;效益基数核定办法不变。
  2.对预计完不成1997年挂钩效益基数的工效挂钩企业以及1996年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企业,1997年由企业提出申请,总公司汇总提出意见,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挂钩效益基数以市里核定下达或总公司分解下达的扭亏增盈利润目标作为1997年暂定挂钩效益基数。总公司对企业分解下达的指标汇总数不得低于市下达数,指标一经下达不得调整。为保证效益基数核定科学合理,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对总公司分解下达的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明显偏低的,市财政要做必要调整。
  二、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以下原则清算工资:
  1.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按正常办法清算、提取效益工资。在不考虑视同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的基础上,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约5%),视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新增效益工资。具体比例,由总公司在确保完成市下达扭亏增盈指标的前提下,区别企业效益、工资水平高低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财政局确定。
  2.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的企业,工资清算原则如下:
  (1)完成扭亏增盈利润目标的总公司、企业,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提取工资。
  (2)超额完成核定的利润目标并且高于上年实际的盈利企业,每超目标1%,按人均20元提取新增工资,但累计提取新增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5%;实现利润高于核定指标、并且高于上年实际幅度较大的企业,报经市劳动、财政批准,累计提取新增工资总额可适当提高比例。
  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减亏目标挂钩的亏损企业,完成扭亏增盈利润目标并且亏损额比上年下降的,比照上述办法计算提取新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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