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开发经营企业应在主体结构完工前同时向市物价避、市建委申报销售价格。
市物价局、市建委在收到正式报告30个工作日内做出正式批复。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开发经营企业申报内容包括:
⒈项目总说明(包括项目地点、四至、建设规模、配套工程、综合环境及该商品房预售面积、预售价格、竣工交付日期等);
⒉商品房成本税费报价表;
⒊政府批地文件;
⒋建筑施工合同;
⒌市政管网综合图;
⒍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含附属和配套工程明细);
⒎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 开发经营企业在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 须将预售(销售)价格向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 开发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
⒈项目总说明(内容第九条有关规定);
⒉项目成本税费报价表;
⒊计、建两委批准的商品房建设计划文件;
⒋市规划局和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商品房, 销售价格在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的,备案后可自行销售;特殊情况下销售价格超过指导价格规定的浮动幅度的,须经市物价局、市建委审批后销售。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房,其成交价格在发生首次交易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售房者必须务有售房价格说明书并向购房者明示。售房价格说明书内容包括:
⒈商品房使用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单价;
⒉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
⒊坐落位置、房型简图、整套建筑面积(含比例分摊公用面积)和使用面积;
⒋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含分摊性的项目)与收费标准;
⒌拟定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售房价格说明书文本由北京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