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京价房字[97]第342号 1997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经营、销售商品房的所有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价格就在以开发成本为基础,加合理利润,结合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商品房价格构成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房差价,其代数各应趋近于零。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竞争,禁止垄断价格。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安居工程住宅和国家征购住宅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场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公寓、 别墅、四合院等高档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市场价局、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政府指导价每年第一季度未发布。
普通商品住宅的政府指导价格是市物价局、市建委、市计委在掌握全市各区域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全市发布的各区域商品住宅的销售指导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普通商品住宅为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
第七条 除上述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各类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