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关于进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点的通知
(甘劳发[1997]第208号)
各地(州、市)劳动处(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处(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处(局)、审计处(局)、工委、妇联、人民银行,省级各厅(局、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
劳动法》,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上的工作安排,全省进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现将《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试点。
附件: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肃省劳动厅
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生厅
审计厅总工会
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一、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