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购房人按成本价购房和购买危改回迁安置房办理产权过户时,须交纳1%的交易费,工本费、测丈费减半收取。
3.购房人按协议价购房办理产权过户时,一律按现行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4.购房人购买的直管公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并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5年后可依据《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进入市场。
六、配套政策
1.售房款进入财政售房专户,由房地局报批使用计划,全部用于危(旧)房改造、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和按规定提留的其它费用。
2.为确保物业管理的顺利过渡,购房人在签订售房合同的同时需签订房屋使用公约(附后)。
3.危改回迁安置房的安置严格按照危改售房合同顺序号在同类户型中进行。
4.拆除私产房屋,依据《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安置。
附:
房屋使用公约
1.住户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购房者自行负责,费用自理。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施,包括水、电、煤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2.公有住房出售后,物业管理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作为物业管理的过渡。
3.住户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拆改损坏房屋整体承重结构,煤气管线、供电线路、暖气设备、上下水管线等,不允许私搭乱建。凡因上述原因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正常使用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房屋的装饰、装修,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第46号令《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市城建委有关规定办理。
4.任何人不得侵占住房的共用部位,不得增加对住房共用设施运转有影响的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和设施时,各住户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售房单位:
购房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