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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1997)第107号 1997年9月25日)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筹集危房改造资金,加快危房改造步伐,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根据《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及出售原则
  1.太原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领导组与太原市旧城区直管公房危(旧)房改造领导组合署办公,对全市的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监督。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负责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具体实施。
  2.出售直管公有住房要遵循承租户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二、出售的范围及条件
  1.凡本市直管公产房屋原则上均属出售范围。
  2.下列直管公房暂不出售:
  (1)近期内列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房屋;
  (2)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8岁的城市居民,并持有市房地局核发的房屋租赁凭证的现住户,每户只准购买一套。购买危改回迁安置房的条件不限。
  三、售房价格及折扣
  1.直管楼房出售的价格及折扣:
  (1)直管楼房出售价格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进行计算。
  (2)房屋折旧:从房屋竣工验收次年算起,每一年折旧2%。折旧年限不得高于30年,高于30年的按30年计算。
  (3)凡购买单元式楼房者,给予成本价5%的优惠;购买简易二层楼房者给予10%优惠。
  (4)购房人的工龄折扣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折扣标准进行计算。具体折扣办法:以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年龄计算,按照每五年一个档次递增,年满22周岁的按5年计算(含22周岁),年满27周岁的按10年计算(含27周岁),以此类推,最长工龄为40年,超过40年的按40年计算。工龄算至一九九二年。
  (5)直管楼房出售一律实行一次性付款,并给予实际售价18%的折扣。
  (6)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所处地区环境、朝向、层次、其它系数等调节因素区别审核计价。
  地区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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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
  | 0     | -4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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