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53号 1997年10月22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各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学习、理解掌握营业税的征税规定,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
一、问:水路运输企业出租船舶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称出租方)将船舶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称承租方)使用,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光租”,是指出租方在一定时期内将船舶租赁给承租方,出租方不派船员,只定期向承租方收取租金,运输业务完全由承租方自行完成的一种租船行式。
第二种“期租”,是指出租方将配备好船员班子的船舶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承租方,出租方按天结算租金,不负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经营航次由承租方自行安排的一种租船形式。
第三种“程租”,是指出租方以航次里程为依据出包船舶,配备船员班子,并按运价结算收入,同时承担港口费、燃料等各项费用开支的一种运输形式。
对以“光租”和“期租”方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船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对以“程租”方式完成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问: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自建是指本单位自己施工完成自身的建设项目。对“自建行为”征收营业税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来掌握。
1、施工单位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环节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对纳税人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建成并销售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应对销售的建筑物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3、纳税人出租自建建筑物或以自建建筑物投资入股的,对其自建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以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如何掌握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房地产经营者采取预收款(包括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仍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财政部(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是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并不是对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对房地产经营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不论财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按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