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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日集团公司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关于福日集团公司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财税政[1997]62号 1997年11月7日)


福日集团公司:
  你司《关于福日集团公司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报告》((97)福集财字第080号)悉。根据闽政办[1996]25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司1997年、1998年试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经营亏损,应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鉴证,其征收管理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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