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关于福日集团公司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财税政[1997]62号 1997年11月7日)
福日集团公司:
你司《关于福日集团公司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报告》((97)福集财字第080号)悉。根据闽政办[1996]25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司1997年、1998年试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经营亏损,应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鉴证,其征收管理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