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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2、企业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出售住房所取得的收入,作增加住房周转金处理。其会计处理:企业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财务处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作为资本公积的来源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的约定在资本公积下专项反映。
  (七)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的财务处理。
  1、固定资产原值的调整。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以后产生的增值,经过税务部门核实后,要相应的调整增加固定资产帐面原值。调整的依据是主管税务机关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批复意见。
  2、固定资产净值的调整。重估固定资产原值调整以后,净值也要相应的调整。净值升值的幅度应和原值升值的幅度相同,其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重估前固定资产净值×(1+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升值幅度)
  重估后固定资产升值幅度=(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值÷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100%
  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值=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重估前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企业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加的价值作资本公积处理。
  3、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调整。重估后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与净值作了相应的调整以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也要作相应的调整。这是因为需要进行价值重估的固定资产,都是过去购买的,并且是经过一段时间使用的旧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加的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全部使用年限中计提,这样,对已使用的年限就不能补提折旧,只能在尚未使用的年限中提取折旧,因此,需要计算在已使用年限中固定资产原值增加的价值应当计算提取的折旧额,作”累计折旧“处理。其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折旧额=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增加额-重估后固定资产净 值增加额
  4、重估后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增加的价值经过核实、调整后,可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列入企业有关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具体按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流动资产的财务处理
  对清查出的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报废的流动资产,按规定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原则上计入企业损益。但盘盈、盘亏、损失、报废的流动资产数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作增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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