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
核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65号 1997年11月20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规范、统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财务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税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税发[1996]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资金核实的财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对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财务处理
  1、对1993年7月1日以前清理出来的挂在帐上至今尚未处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直接增减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不作损益处理。这是因为: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前老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不能作损益,只能作增减固定资金处理。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颁布的《两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为了能够使企业的资本得以保全,改变了过去的做法,可列为企业的当期损益。为了保持财务制度的连续性,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只能按当时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1)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借记“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2、对1993年7月1日以后清理出来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原则上作增减企业的当期损益处理,但对盈亏数额较大,企业一次计入损益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按下列规定处理:盈亏相抵后净损益较大的企业,可依次增减企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实收资本。
  企业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在会计上按下列规定处理: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在报经批准前均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其中,企业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企业盘亏固定资产按净 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