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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农业法制建设和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已步入法制轨道。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加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牧民应尽的义务,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牧区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确保农村牧区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自觉履行职责,坚决贯彻执行《条例》。目前,各地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大事,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并作为“三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集中时间和精力,与宣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起来,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深刻领会,统一思想。
  要制定具体宣传计划,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精神,把《条例》传达到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群众中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一个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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