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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各类税务文书以及税收政策法规、通知、函件等,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邮寄纳税申报的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后,使用专用信封就近到邮电局(所)办理邮寄手续;也可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
  2、无论是纳税人到邮电局(所)邮寄,还是邮电人员上门收寄,邮电人员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作为纳税人邮寄纳税申报资料的依据。
  3、邮电局(所)对纳税人交寄的申报纳税资料按特快专递方式进行封发、分拣,并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上午邮,下午送达;下午邮,次日上午送达)投递,保证投递质量。
  4、实行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并指定专门人员接收、处理邮电部门投递的纳税申报邮件。
  5、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为准。
  6、纳税人邮寄的申报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视为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及时催报。
  (二)税务机关发送税务文书的办理程序
  1、为严肃税法,依法行政,税务机关应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各类税务执法文书。税务机关交寄的邮件,应填写清晰、规范,符合邮寄标准。
  2、税务机关交寄邮件应使用专用信封,到本局选定的邮电局(所)交寄;每次交寄,都要填妥邮件清单,邮电局(所)的收寄人逐件清点无误后在清单上签章和加盖“收寄”戳记;大宗邮件一律加盖“邮资已付”戳。收寄人应确保收寄戳清晰。
  3、各邮电局(所)应设立税务专邮窗口,优先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4、每个基层局只能选定一个邮电局(所)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5、对带回执的邮件,邮电局(所)送达后加盖“妥投日戳”,并于三日内返给税务机关销号。
  三、专用信封
  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和税务文书专邮信封,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邮电局统一印制供应,纳税人可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或就近的邮电局(所)领购。
  四、资费结算
  1、纳税人实行邮寄申报的,按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计费,每件10元;
  2、税务机关关寄的带回执邮件,按件计费,每件3元;不带回执邮件按件计费,每件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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