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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的一些费用列支及制定的费用列支标准,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
  (一)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投资损失,坏帐损失,呆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经核准可扣除的财产损失,必须在纳税年度当年扣除,不得跨年度扣除。
  2、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汇总纳税成员和单位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扣除理由,并填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日期截止到年度终了后十五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申报的,可经主管国税机关 批准延其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日内。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
  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核实期限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王日内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报市国税局审批的应按时上报,市国税局在接到上报资料后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及报废净损失,当年核销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法人代表审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当年核销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法人代表审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当年核销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五十万元以上的(含五十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2)投资损失,坏帐损失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当年核销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国税局备案;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元)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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