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人保集团所属大连市分公司、市(县)级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4、铁道部所属大连铁道责任有限公司及其所汇总缴税的工附业企业;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大连机车车辆厂。
5、邮电部所属大连市邮电局及其所属市(县)邮电局以及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业。
6、民航总局所属汇总缴税的北方航空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市周水子国际机场。
7、东北电力集团所属大连电业局;大连发电总厂;瓦房店电力线路器材厂。
8、交通部直属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三工程处。
9、其他经批准实行全并缴税的,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所属企业和单位为监管对象。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人的确定。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考虑到历史原因、行业特点,以及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定的一种特殊纳税方式。
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是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个条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单位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均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各项纳税事项。
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
1、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及虽不属纳税人但属监管范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按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报告汇缴纳税情况,在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加盖印章后,其纳税申报表方可逐级上报。
2、纳税申报表按季上报,具体上报时间按各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执行。
五、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税前扣除费用的审批及审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文件规定精神,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税前扣除费用必须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税务审核审批制度,切实准确地保证企业所得税基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