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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258号 1997年12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明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把文件精神贯彻到汇总纳税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限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以下几种情况:
  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对不在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范围的,应依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以下列举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大连市国税机关监管。
  1、实行全并缴税的企业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的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中国银行的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其他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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