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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税务总局《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检会字[1997]1号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几点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十余年来,我市各级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密切配合,并肩战斗,共依法查处涉税犯罪案件950件,直接为国家挽回税款6400余万元,在办案同时还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8500余万元,通过惩治偷、抗税犯罪活动,为首都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为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一、接通知后,各区、县检察机关,不再受理偷、抗税案件。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涉税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机关侦查的,要报市检察院审查批准。税务机关查办的涉税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进一步做好涉税案件的“三清”工作,检察机关对现有的涉税案件线索,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涉税案件中扣押的款、物该移送的要及时移送,所追回税款该入库的要及时入库,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涉税案件,力争在年底前全部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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