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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主体可以是境内外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标的可以是企业的整体国有产权,也可以是企业的部分国有产权。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企业,以及国家禁止转让的其他行业,其国有产权不得出让。
  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出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并净资产200万元以下的,由出让主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出让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或净资产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其隶属关系由出让主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或国资委审批,并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出让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国有产权,按授权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出让属地方管理但有上级部门投资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征得上级投资部门的同意。
  (二)所有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或成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报国务院审批。
  (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国资企发(1997)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主体应对被出让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编制财产清单,并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其他依法应履行的手续。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并具有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资金,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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