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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全面报送合并会计报表进一步做好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均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核算单位。
  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应认真审核子公司会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报表为编制基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应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列示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全部企业名单。
  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授权经营的国家资本应由经营公司中反映,所属各子公司的资本均作为法人资本,并授权层次作为上一级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凡尚未按规定处理的经营公司,一律予以调整。
  七、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母公司,对予公司进行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必须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并据此编制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至今尚未按权益法核算的母公司,应即按照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14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为完善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符合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5号文件中因遵循重要性原则而不予合并的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乃应按权益法核算。凡以成本法为基础进行合并报表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对待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母公司对其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只能调整到零为止。予公司的超额亏损(即净资产),在合并会计报表时全额并入合并净利润和为分配利润,不计算少数股东承担部分;予公司以后年度有盈利时,在净资产负数消除以前,母公司再按照其净资产的数额和股东比例调整权益性资本投资,并在合并会计报表时相应计算少数股东损益。
  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单位,要加强对合并报表编制结果的分析工作,尤其是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等项目数额增减及变化情况予以说明,完整地反映国有资金运营状况。
  各级政府、税务监缴机关要加强对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结果的审核,按照有关财政返还政策的规定,落实财政返还,并督促做好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对按照规定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单位,如其未按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主管财政、税务监缴机关对此可暂缓办理有关财政返还手续。
  九、各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单位均应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合并会计报表格式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在报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同时,上报市财政、税务、国资、审计、统计等有关政府管理部门。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以前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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