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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广告、房地产等行业
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77号 1997年12月3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规范我市广告、房地产等行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广告合同贴花问题
  广告合同(指承揽根据定作方的要求,利用自己的传播手段,为定作方进行宣传,并收取一定的广告费,双方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具有广告合同性质的各种形式的协议、单据等,均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订立合同的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总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0.5‰计税贴花。如果部分企业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应税凭证,税务机关可按企业广告收入(或费用支出)计税贴花。
  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贴花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所载总金额,按购销合同的税率0.3‰计税贴花。如果部分企业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应税凭证,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销售发票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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