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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
“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361号 1997年12月12日)


芜湖、铜陵、安庆市、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纺织总会《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规定,现将我省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附后)下发给你们,对列入名单的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具体办法按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210号)办理。

  附件:

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


  安庆纺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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