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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7]37号 1997年12月15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需要,强化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特有关规范纳税人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档案资料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档案资料是税务机关、纳税人在征纳过程中有关税务事项的各种书、证、帐、表、册等文字记载资料的总称,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综合反映。具体包括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十个环节过程中应规范使用的205种表、证、书(省国税局闽国税征[1996]006号已明确)。为了简化对纳税人档案资料的管理,根据现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纳税人档案资料可分为户管资料和分局(所)管资料两大系列。
  (一)户管资料主要包括:
  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登记表(如税务登记表、退税登记表、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年审表)、纳税申报表(含附列资料)、发票定制审批表和购、用、存报告表、各类涉税审批表、处理决定书等。
  如个体户类还必须具备: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定额调查测算表;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各类纳税核定书、通知书及其相关资料。
  (二)所管资料主要包括:
  各类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管征户数底册;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典型业户);各类检查许可证存根联;及其他相关的所(分局)管理的资料。
  二、纳税人档案资料的归集与立卷
  (一)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归集
  各征收单位必须根据征收管理职能分工,明确规定纳税人档案资料归集的责任人。纳税人档案资料应按月归集,归集的具体时限由省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
  根据目前全省税收征管电脑化的管理程度,可确定两种归集方式:
  1、征管改革工作已经到位,且税收征管工作已经全面实现电脑化管理的基层征收单位,其纳税人档案资料可直接由电脑储存,所有的书面资料可按受理时间分系列、分类归集。
  2、对农村地区及税收征管电脑化程度较低的基层征收单位仍采用原有一户一档或分地段或分行业归档的归集方式。
  (二)纳税人档案资料的立卷
  1、纳税人档案资料除订本式存根资料外,原则上应分户或分项(工作项目)立卷,个体纳税户资料也可按行业或地段立卷(实行电脑化管理的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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