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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4、关于销售期房取得的房产预售收入的处理。
  房产企业对外销售期房取得的房产预售收入,暂列预收账款,待期房完工后,企业应于房屋移交购房人,开出发票并得到认可时即作为营业收入实现,应收的售房款列应收账款,同时将预收的购房定金从预收账款转到应收账款;按房产的实际开发成本结转经营成本。
  5、关于房产开发项目以“楼板价”转让所取得的收入的处理。
  房产企业的房产开发项目列项后,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将开发项目的土地经初步整理后,按建筑面积折算成一定价格,以“楼板价”转让给其他单位,所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企业开发项目发生的土地征用、动拆迁补偿、地坪整理等前期费用,按照收支配比原则,从开发成本转入经营成本。
  6、关于房产企业一次购进房产、分批销售的处理。
  房产企业一次购进房产,按购买房产实际支付的价款及费用,列入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存货管理;在分批销售时,按每批实际销售房产所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并相应结转经营成本,购销差价列入当期损益。
  7、关于联建、参建、搭建房产的财务处理。
  (1)开发商共同列项投资开发,并且以非闭口价形式共同签订开发合同,开发后各方按投资额按比例分得房产的,其主办单位收到联建单位房产开发资金,可暂作负债管理,待建成后,主办单位按合同规定分给联建单位的房产,应按实际成本冲减“开发产品”及相应的负债;
  (2)开发商共同列项投资开发,但一方采取闭口价形式让另一方或几方参与开发的,其主办单位在建房产期间收到参建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房产开发资金,可暂列预收账款,待建成后对外转让时,再转入经营收入,并相应结转经营成本。
  (3)开发商列项后,再让其他方参与联建、参建、搭建的,开发商不论其以何种形式,何种价格转让,均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正确核算开发房产成本,取得的房产转让收入计人企业经营收入。
  8、关于以房产抵债的财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营等原因,需用建成或在建的房产抵债的,一律按正常的房产销售进行财务核算。债务双方经协商或按市场价确定抵债的房产价格,分别计入“经营收入”和“应账款”,再将“应收账款”冲抵有关负债;用已建成的房产抵债时,应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成本结转经营成本;如用在建的房产抵债时,应按抵债房产占全部开发产品的建筑面积计算(如单体核算成本的按单体计算),将账面的“开发成本”结转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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