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国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基[1997]18号 1997年10月15日)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地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工作,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前期所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计入企业“财务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所发生的借款较多,其发生的利息一次计入“财务费用”,会造成企业利润上下波动。为均衡企业利润,经研究,对本市地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一次性数额较大的短期借款利息,报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待摊的办法,自该开发产品对外销售开出第一张发票起三年内,分期均衡摊入企业的“财务费用”。
二、关于房产销售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房产,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应于“商品房办妥移交手续,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但鉴于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移交购房人到办出产权证间隔时间较长,为使企业正确计算当年损益,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企业应于房屋移交购房人,开出发票并得到认可时即作为营业收入实现。
2、对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产时收取的贷款利息补贴、咨询介绍、装修改造等价外费用,应全部计人营业收入。
3、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出售使用权的商品房的处理。
房产开发企业出售使用权的商品房与出售产权的商品房在财务处理上是一致的,商品房使用权的出售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并相应结转商品房的成本;至于企业所保留的那部分商品房产权,为了便于管理,可在房产备查簿上记录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