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均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均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从事生产资料生产或经营的。
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按照《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注册资金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五条 按照上述建账范围,应建账户数较少的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建账标准。
第六条 依法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第七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根据业户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八条 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国税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在设立账户、启用账簿时,应事先送主管国税机关审验盖章。
第九条 建账户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账务,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不得涂改、撕毁、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