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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成本推算法。对业户一定时期商(产)品成本和实际支付的费用进行测算,参照其所属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经营额和应纳税额。
  (三)发票控制法。对购、销货都经常使用发票进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其取得、填开的发票所反映的进销货情况,核定其经营额和应纳税额。
  (四)现场调查法。采取实地坐摊观察、随机抽查等方式,调查业户一定时期的经营情况,核定其经营额和应纳税额。
  (五)库存盘点法。定期对业户的库存商品进行清查盘点,根据各期进货情况核定其经营额和应纳税额。
  (六)资金周转推算法。根据业户注册的营运资金规模,按通常的资金周转速度核定业户经营额和应纳税额。
  (七)各地国税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采取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六条 国税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主管国税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根据不同经济区域类别和经营户数的差别,调查面应确定在10%—20%左右。
  (三)定额核定。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应纳税额及税收负担,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并填写《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
  (四)下达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定《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张榜或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可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的,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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