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家
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7]31号 1997年11月3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和定期定额管理,强化个体税收征管,促进个体税收的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账户使用的账簿、凭证的样式,省局另行下达,各地自行设计印制的账簿、凭证可继续使用。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五条 国税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应纳税额。
(一)以产定销法.依据业户的生产设备、从业人员或正常情况下的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情况,对其生产的产品产量进行测算,核定经营额和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