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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完备,所需的资料齐全。
  (三)审批减免税,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时,必须建立集体审批制度,严禁个人决定减免税。
  (四)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机关。
  (五)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制度,但必须实行年检。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减免税审批,按照权限适当集中的原则,制定如下审批权限:
  (一)由县(市)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1、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部属高等、中专学校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并直接供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免征所得税。
  (二)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权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4、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5、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6、对减按应纳所得税款30%征收所得税的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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