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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级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7]543号 1997年11月10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苏省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严禁擅自扩大或缩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时间、额度。
  二、减免税申请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见附件1)及申请报告;
  2、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4、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状况变动表”;
  5、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高新技术企业需附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文件;新办“三产”企业需附报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有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企业需附报技术转让等有关合同文书及技术市场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需附报受灾日气象部门的气象报告、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以及经税务、保险等部门证明的资产损失清单;校办农场需附报:开办时的验资报告;与学校签订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工厂管理人员名单及职务。上述材料均须由所隶属的学校签章证明。
  三、减免税的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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